【時事】八寶彬圓仔惠的商標權之爭-到底誰才是正統?誰能繼續使用商標?
2025-02-18
最近看到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新聞更新,其實家族或合夥人之間很容易會發生商標權的糾紛,原因無他,品牌草創時本就不容易有紛爭,然而隨著時間推移,涉及到利益的事情難免會有些微妙的變化,這個時候權利在誰手上就會影響到整個品牌的經營,本篇文章會著重在說明商標類別的重要性,期望能夠幫助到想要申請註冊商標的業者。
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發生什麼事:
目前在台南有四間「八寶彬圓仔惠」,兩間是張秀美經營的國華店與安平店,另外兩間是呂雅惠與其女兒黃筠堤 經營的金華店與東寧店,張秀美與呂雅惠是親戚關係,而張秀美是目前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第43類商標權利人,黃筠堤則是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第29、30類商標權利人,理論上這三個類別有交叉近似的部分,所以當年黃筠堤在申請該商標時,有取得張秀美的商標並存同意書,因此才得以通過這兩類的商標,然而,商標通過後,張秀美對黃筠堤名下的兩造商標提起商標異議,並提起民刑事的告訴,因「八寶彬圓仔惠」並不是同一人或同商行經營的事業,而是兩個權利人分別持有,這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,不知道四間店是否為同一體系的冰店,而一開始一審的結果,是被告黃筠堤勝訴,就裁判書內容分析,法院認為被告持有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第29、30類商標,因此屬於正當使用商標的行為,且該商標為原告同意被告申請的結果,故認定不構成侵權,然而,二審的結果卻推翻了一審的裁定,二審認為,張秀美持有的「八寶彬圓仔惠」,是第43類商標,提供「餐飲店、冷飲店、小吃店。 」等餐飲服務,然而黃筠堤持有的「八寶彬圓仔惠」,是第29、30類商標,該類商標屬於商品類別,保護的是產品本身的標示,而非提供的服務,所以黃筠堤在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實際使用上,涉及到第43類的使用(開兩間冰店),故構成商標權的侵害。
張秀美:
黃筠堤:

依商標法和實務見解,會發生的情況如下:
1.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冰店屬於張秀美所有,所以未來有可能僅會剩下國華店和安平店,而金華店與東寧店在正常情況下,需要撤換掉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招牌。
2.因黃筠堤實際持有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商標,若她有心使用,可以推出一款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冰品或豆花等商品,上架在7-11、全聯等通路,由於是使用在產品上,故符合商標使用,張秀美不得對其主張商標權侵害。
正常情況下,上述情形並不會發生,但本案的是因為張秀美出具了商標並存同意書給黃筠堤,才導致本案延伸成這個畸形的結果,所以若今天您是商標權利人,在申請或者授權時,請務必了解好可能發生的事情後,再做決定,今天要加盟給第三人,可以善用商標的授權,而不是同意對方申請在同一或類似的類別上,進而損害了自己的商標權,建議在規劃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時,一定要先諮詢專業的事務所,以保障自己的權益!
資料參考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字第 6 號民事判決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暫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刑智抗字第 4 號刑事裁定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易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商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
新聞
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發生什麼事:
目前在台南有四間「八寶彬圓仔惠」,兩間是張秀美經營的國華店與安平店,另外兩間是呂雅惠與其女兒黃筠堤 經營的金華店與東寧店,張秀美與呂雅惠是親戚關係,而張秀美是目前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第43類商標權利人,黃筠堤則是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第29、30類商標權利人,理論上這三個類別有交叉近似的部分,所以當年黃筠堤在申請該商標時,有取得張秀美的商標並存同意書,因此才得以通過這兩類的商標,然而,商標通過後,張秀美對黃筠堤名下的兩造商標提起商標異議,並提起民刑事的告訴,因「八寶彬圓仔惠」並不是同一人或同商行經營的事業,而是兩個權利人分別持有,這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,不知道四間店是否為同一體系的冰店,而一開始一審的結果,是被告黃筠堤勝訴,就裁判書內容分析,法院認為被告持有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第29、30類商標,因此屬於正當使用商標的行為,且該商標為原告同意被告申請的結果,故認定不構成侵權,然而,二審的結果卻推翻了一審的裁定,二審認為,張秀美持有的「八寶彬圓仔惠」,是第43類商標,提供「餐飲店、冷飲店、小吃店。 」等餐飲服務,然而黃筠堤持有的「八寶彬圓仔惠」,是第29、30類商標,該類商標屬於商品類別,保護的是產品本身的標示,而非提供的服務,所以黃筠堤在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實際使用上,涉及到第43類的使用(開兩間冰店),故構成商標權的侵害。
本所看法:
從法律角度來看,二審的裁定是基於商標分類的核心原則:第29、30類保護的是商品本身,而第43類則是餐飲服務。黃筠堤擁有第29、30類商標,原本應該是用來標示食品產品,而不是實體店面經營;但她卻用該商標經營冰店,這被法院認定為跨類別的實際使用,進而侵害了張秀美的第43類商標權。這與當初「商標並存同意書」的本意可能有所不同,也導致了後續的法律爭議。
這個爭議的發生其實是很典型的「誤會商標權」案例,我們今天想開一間便當店,在不考慮未來品牌延伸的情況下,便當店系屬於第43類「餐飲服務」的服務,若我今天在不清楚商品類別與服務類別的關係下,而去申請第30類「便當」的商品類別,這可能會導致我的商標屬於未使用狀態,因而產生被廢止的風險。
目前兩造權利人的狀態
兩造權利人目前都擁有商標,且都屬於有效的狀況,以下請先參考各自擁有的商標張秀美:


依商標法和實務見解,會發生的情況如下:
1.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冰店屬於張秀美所有,所以未來有可能僅會剩下國華店和安平店,而金華店與東寧店在正常情況下,需要撤換掉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招牌。
2.因黃筠堤實際持有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商標,若她有心使用,可以推出一款「八寶彬圓仔惠」的冰品或豆花等商品,上架在7-11、全聯等通路,由於是使用在產品上,故符合商標使用,張秀美不得對其主張商標權侵害。
正常情況下,上述情形並不會發生,但本案的是因為張秀美出具了商標並存同意書給黃筠堤,才導致本案延伸成這個畸形的結果,所以若今天您是商標權利人,在申請或者授權時,請務必了解好可能發生的事情後,再做決定,今天要加盟給第三人,可以善用商標的授權,而不是同意對方申請在同一或類似的類別上,進而損害了自己的商標權,建議在規劃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時,一定要先諮詢專業的事務所,以保障自己的權益!
資料參考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字第 6 號民事判決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1 年度民暫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刑智抗字第 4 號刑事裁定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商訴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易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
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3 年度民商上字第 9 號民事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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